安乐死会触犯故意杀人罪吗?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孙金山、山东人 ,曾高分通过公务员考试并长期供职于辽宁某法院刑庭,公职期间,以擅长办理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著称,主审了大量疑难敏感刑事案件,获“金牌法律人”、“良心法官”等荣誉称号。 法律咨询:15801758869。
辞去公职后,孙律师加盟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,现为该所刑事部主任、网址( http://www.sunjinshanlvshi.com )。孙律师系刑事细分领域的践行者,长期“精耕细作,专一不二”,近年来主要研究办理全国范围内与诈骗罪、毒品罪、受贿罪、非法经营罪、假药犯罪、走私罪、经济犯罪有关的重大疑难刑事案件。其辩护的案件,有的当事人被无罪释放、取保候审;有的死刑案件当事人最终保住了性命;有的案件当事人获得了缓刑;有的案件在一审阶段改变了检察院的定性,当事人获得大幅度的从轻处罚;有的案件在二审阶段被撤销并发回重审。一个个震撼人心的经典案例,获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,孙律师也因此收获了诸如“正直正派好律师”、“社会主义法治的捍卫者”等美誉。
安乐死会触犯故意杀人罪吗?你了解安乐死吗?所谓安乐死,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、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,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。安乐死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与作为的安乐死。不作为的安乐死(消极的安乐死),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,经其承诺,不采取治疗措施(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)任其死亡的安乐死。这种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。
作为的安乐死是指积极作为的方式帮助他人结束生命,分为以下三种情况:
1、是没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安乐死,这种行为不成立犯罪;
2、是具有缩短生命危险的安乐死。这种行为虽然具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危险,但事实上没有缩短患者生命,也不成立故意杀人罪;
3、是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,即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,而提前结束其生命的方法。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,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,构成故意杀人罪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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